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由食堂管理员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四、食堂工作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五、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六、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七、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八、建立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