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办理备案抽查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平面布局、防火防烟分区和消防设施。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学校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不得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营造各类节庆活动、主题活动氛围时,室内装饰品严禁使用易燃材料,不应大量使用可燃材料,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在日常消防管理过程中。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消防档案、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变配电室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电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火灾处置规程,火灾事故善后处理规程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疏散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明确宿舍、教学楼、食堂等重点部位疏散引导员; (二)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餐厅)、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 2 个安全出口、2 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教学建筑面积大于 75m2、幼儿园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房间应设置 2 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房间无论面积大小均应设置 2 个疏散门); (三)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四)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保持完好,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完好有效; (五)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关闭,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保证其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保持完好有效; (六)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完好有效,发现损坏时及时维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完整清晰且不被遮挡; (七)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且在其 1.4m 范围内不设置踏步; (八)教室、集体宿舍、食堂(餐厅)、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九)集体宿舍每层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 (十)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场所,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学校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建筑面积等因素选择灭火器类型、配置灭火器数量; (二)灭火器铭牌朝外,铭牌上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等标志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针在绿色区域; (三)落实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得挪作他用。灭火器箱不得锁闭,箱内保持干燥、清洁; (四)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重点检查型号、外观、压力值和维修期限,对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及时进行维修。灭火器筒体严重变形、被火烧过、不符合市场准入等,存在符合报废规定条件的予以报废,且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规定年限的予以报废。其中,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分别为 6 年、10 年、10 年、12 年; (五)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25%。超出时,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小于原配置灭火器; (六)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录类型、数量、使用期限、设置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检查内容以及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标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严禁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四)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遮挡,箱内器材配备齐全、完好,不得在箱内堆放杂物;室外消火栓不得圈占、遮挡、埋压,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m 范围内不设置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五)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关闭状态的阀门,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开学前、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根据需要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每年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第二十六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应当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备(传输设备),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传输到设区市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存放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图纸,以及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等资料; (二)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值班人员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以上证书方可上岗; (三)值班人员按时上岗,做好交班、接班工作,每 2 小时记录一次消防设备运行情况; (四)值班人员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推送的火灾报警、联网故障信息及时确认、处理,对推送时应答; (五)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存放与消防控制室值班无关的物品,不得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 (六)接到火警信号后,值班人员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报火警;同时,启动学校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各类实验室、食堂(餐厅)、厨房、锅炉房、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电动自行车停 放充电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二)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教学楼、集体宿舍、图书馆、档案室(馆)、文物古建筑、展览馆、礼堂、会堂(会议中心)、宾馆(招待所)、校医院、体育场馆、信息机房、儿童活动场所,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变配电站(室)、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室、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冷库(氨制冷储存场所),通信设备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防排烟风机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三)根据实际需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作为防火巡查、检查的重点; (四)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与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组合建造,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以及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进行防火分隔; (五)厨房与食堂(餐厅)等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 2.0h 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开,送餐口应设置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窗。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且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排油烟管道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并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阀; (六)重要信息机房配备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并有专人负责巡检;变配电室不存放其他无关杂物,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是否异常;配电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 (七)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 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电气设备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严禁私自改装供电设施、随意乱接电线、增加 用电设备。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三)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采取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护措施。开关、插座、照明 灯具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设施。电器设备周围与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的距离;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 (六)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严禁带故障使用电气设备,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七)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需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 (八)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停放充电区域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有关要求。利用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采取砌墙等硬隔离措施,并按照标准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有人居住的窗外、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平衡车或为其充电。 第三十条 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用火、动火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或在非吸烟区域吸烟。禁止在集体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 蚊香等明火以及火炉、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等明火灶具,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予以没收; (三)学校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施工作业的,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的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明火作业后,及时清理现场并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四)餐饮区域排油烟管道、共用水平汇集管、竖向立管、油烟净化设备、排油烟风机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排油烟管道防火阀的自动关闭功能至少每月测试一次。第三十一条 用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用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学校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保养、检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安装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选择合格的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 (四)使用完燃气后要及时关闭燃气总阀门和灶具阀门; (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场所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燃料; (六)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波纹管。波纹管不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 地面,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七)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且不得与高层建筑贴临,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临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 1m³,不大于 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有关规定。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八)定期对燃烧器具、连接管、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减压阀及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测试,发现故障、损坏的,及时修复更新。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时,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学校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下列要求: (一)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二)进场前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标识,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四)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施工垃圾; (六)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现场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对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二)对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知悉实验室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发生火灾时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三)人员结束使用后,切断电源、气源、火火加热; (六)容易发生重大电器火灾事故的实验,电源进线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具有防止人员触电的漏电控制、过电流保护、导线温度保护、故障电弧保护等功能; (七)需要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放射性物质、生化病毒样本等重要危险源的,应从学校相关专业物品库房或专业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获得,由专人按管理要求登记、安全存放或移交,并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实验室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采用金属管道,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和设备间前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并在可燃气体管道上设置阻火器相关装置。实验室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不得设置吊顶,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 (九)实验室内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分类限量存放,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存储量不宜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运用消防安全提示性标识和禁止性标识对消防安全布局、消 (一)消防安全提示性标识的设置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火栓、排烟风口、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泵房、变配电房、消防电梯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及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消防车取水口等附近设置显示设施、部位名称的标识; 2.室内消火栓、排烟机执行机构、灭火器、自备发电设备等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简易操作说明的标识; 3.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报警阀等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 4.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 5.实验室等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和基本扑救方法的标识; 6.学校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总平面布局图标识,标明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室外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在教学楼、图书馆、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二)消防安全禁止性标识的设置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消火栓、排烟窗(口)、正压送风口止锁闭、堵塞、占用、圈占、遮挡内容的标识; 2.在电梯外部设置“如遇火警严禁乘坐电梯”的标识; 3.在教学楼、图书馆、档案馆(室)等公共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4.存放遇水燃烧、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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