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活动】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消防安全责任

来源: 时间:2025-01-03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含学校二级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还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修、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

(六)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以及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外墙门窗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组织教职员工、安保人员等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

(九)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训练演练,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

(十)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育、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四)确定各级(含学校二级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本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三)定期分析本学校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负责动火、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

(五)组织实施对本学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学生、教职员工、安保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开展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

(九)组织本学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学校,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应确定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

(三)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见;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维修;

(四)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五)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对学生、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及技能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六)严格遵守用火、动火管理制度,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七)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八)督促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装修装饰、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学校,直接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及其他驻校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实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巡查工作,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对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通报的以及本单位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

(四)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灭火技能,督促本单位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时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应按标准设置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确定微型消防站站长或志愿消防队队长,队长或站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与训练工作,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熟悉本学校的道路、水源和消防设施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

(三)分班次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组织队员开展业务技能、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以及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学校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疏散器材设置情况;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灭火技能训练,加强与辖区消防部门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三)协助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时,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参加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消防设施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接到火警信号后,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种类、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管道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对消防设施采取标识化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识。学校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还应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安保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情,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工参加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及时对有关报警信号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清楚本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熟悉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

(三)课(班)前、课(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本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四)指导、督促学生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发现火情,及时组织学生疏散。

第十六条 食堂(餐厅)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二)清楚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初起火灾处置程序,熟悉安全出口的位置,掌握初起火灾处置技能;

(三)班前、班后对燃油、燃气管道及阀门完整情况进行检查;班后及时切断燃油、燃气阀门及电源、火源,清理灶台油烟罩;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火警并按程序处置初起火灾。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学生数量配备专职宿舍管理员,宿舍管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疏散逃生的能力;

(二)落实 24 小时值班,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和夜间巡查;

(三)督促学生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定期检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集体宿舍用火用电情况,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四)发生火灾时,组织学生疏散并按程序处置初起火灾。

第十八条 电气焊工、电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落实用火用电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定期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发现线路老化等隐患及时排除并报告;

(三)履行相应作业前审批手续,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实施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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