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资讯】2025年起执行丨最新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来源:仪征中学 时间:2024-04-19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等级标准由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项目协会)负责拟定和提出分管项目等级标准制定和修订意见,报体育总局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七条  体育总局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应当为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或同等水平的国际比赛;

(二)授予运动健将应当为国际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

(三)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

(四)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其他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

(五)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

第九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条  体育总局原则上每4年集中修订等级标准。竞赛规则、办法等调整的,可以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第三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十一条  等级称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

第十二条  授予单位分为:

(一)项目中心、项目协会授予分管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

(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授予本地区省级比赛等级称号;

(三)体育总局可以指定单位负责一定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授予相应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比赛结束后30日内,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单位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授予单位应当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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