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全】致全市师生员工的一封信

来源:仪征中学 时间:2020-08-31
 

广大教职员工、同学们:

你们好!近年来,电动车日益成为重要的交通工具,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部分电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给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直接影响。为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呼吁:

    1.不实施下列行为:

   (1)拼装电动自行车;

  (2)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3)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4)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2.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3.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遮挡、污损。不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不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5.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上道路行驶:

 (1)使用满十年;

 (2)拼装、改装或者加装;

 (3)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6.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应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7.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8.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3)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4)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5)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嘹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6)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7)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8)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9)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应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应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10)不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11)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9.(1)电动自行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2)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夜间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机动车应当使用近光灯;(3)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

  10.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应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应影响市容环境。

  11.电动自行车不应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不应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重视交通安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希望全市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迅速行动起来,珍爱生命,遵法守规,摒弃陋习,文明骑行,携手并肩筑牢安全防线,共同实现在人生道路和交通道路上迈出的每一步,都与安全同步,与文明同行!
                                                                仪征市教育局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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