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全】仪征市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辅导员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仪征中学 时间:2020-04-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明确和规范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辅导员工作职责,确保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结合全市中小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辅导员是指:由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部分承担法制宣传的农村公安派出所指派民警担任的校外辅导员;由学校指派教师或工作人员担任的校内辅导员。

校外辅导员可采用“一对一”或“一对N”(即一名民警可担任一所或多所学校的校外辅导员)的模式进行配备。全市中小学至少配备1名教师或工作人员担任校内专(兼)职辅导员,专门负责本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成立全市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教育局安保科,指导各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行二级责任制。教育局、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学校依法牵头负责工作开展,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交警大(中)队负责校园交通安全及周边秩序。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按照“警校共建、各施其职、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由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专业支撑,学校负责宣教工作实施及后勤保障,形成合力推进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外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按时完成本地年度学校宣教工作任务;

(二)加强与对口学校的联系,配合校内辅导员严格按照全年日常、重大时间节点相关任务,有序推进宣教工作;

(三)协调、配合辖区“护学岗”,加大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控力度;

(四)针对排查出来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性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消除;

(五)协助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开展“文明安全行”展示活动,营造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校内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主动会同校外辅导员,按照常态及重点时间节点的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宣教工作各项任务;落实“班级交通安全宣传课代表”制度,形成我市交通安全宣传特色。

(二)开展“文明交通,从我家开始”宣传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的作用,向各位家长发出倡议,带头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拒绝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校内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设施设备维护,保证宣传内容适时更新整洁;

(三)加强校外辅导员的联系,积极配合定期排查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报请上级部门进行整改消除;组建“守护天使”志愿队。通过学校老师和发动社会力量组成“守护天使”志愿队,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在校门口(交通路口)开展学生上下学接送活动,同时协助交警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纠正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四)严格执行校园春秋游、重大集体外出活动交通安全教育、信息报送、车辆出行报批等制度;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常态及重大时间节点主要任务

第八条  校内、外辅导员应相互配合开展以下常态工作

(一)开学前工作

1、制定学校学期(学年)宣教工作计划;(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2、结合辖区实际,根据城市或农村不同地区学生出行特点,制作有针对性的PPT教学课件;(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3、通过开学典礼、学校闭路电视、校园广播等方式,将交通安全内容纳入秋季“开学第一课”大公共安全宣教活动;(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4、开展1次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同时,通报全市和辖区近期校园交通安全形势,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校外辅导员牵头,校内辅导员配合)

5、维护、完善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栏)、宣传板(墙)报、LED电子屏、校园广播、校园自办电视栏目等宣传硬件设施,并及时更新内容。(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二)每学期工作

1、举办1次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全校升旗仪式;(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2、开展1次交通安全进校园宣讲活动;(校外辅导员牵头,校内辅导员配合)

3、有条件学校,开展 “培养小交警”暨交通安全教育基地实践活动;(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4、结合学校特色,开展交通安全绘画比赛、演讲比赛、知识抢答赛、文艺演出、交通安全演练等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5、通过学校QQ群及微信群、官方微博及微信、校方网络论坛、校讯通等新型交通安全宣教阵地,针对师生、家长开展2次以上交通安全提示;(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6、协调安排“护学岗”在上、放学时段,对辖区内所有校园大门每月必巡6次以上,将辖区内的校园周边列为“必巡点、必巡线、必巡区”;(校外辅导员牵头,校内辅导员配合)

7、增加交通安全素质培养和教育内容,保证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交通安全课程;(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8、辖区内有交通安全主题教育基地的,要组织学生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个课时的交通安全体验活动;(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9、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每年12月2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的宣传教育活动。(校外辅导员牵头,校内辅导员配合)

(三)放假前

1、国庆长假、五一、元旦、寒暑假前开展1次以“提升文明交通素质及增强自我防护能力”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假期前教育;(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2、编印、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3、布置含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内容的多种形式的寒暑假作业;(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4、开展1次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隐患检查;(校外辅导员牵头,校内辅导员配合)

5、开展春运、春游、社会实践等交通安全教育。(校内辅导员牵头,校外辅导员配合)

第九条  公安局交警大队会同教育部门每年开展1次全市范围的校内、外辅导员经验交流。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对校外辅导员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教育部门应当对校内辅导员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及教师职称评定。

第十一条  校内、校外辅导员要加强宣教工作的分析研判,总结经验;要建立工作台账,做好日常工作记录;遇辅导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备。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教育部门与辖区学校共同开辟多种渠道组织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业务能力和水平。每年年底将评选、表彰年度交通安全宣教工作示范校及优秀校内、外辅导员。

 

第十三条  本规范与交通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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